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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文体旅字[2010]121号)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旅游产业,根据《珠海市旅游条例》、《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珠海市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07〕72 号)、《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等有关文件精神,市财政设立珠海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旅游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导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旅游企业项目落户与建设、规模与品牌塑造、市场开拓、旅游纪念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平台新建与改造、导游行业水平提升及市本级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对列入市旅游规划中的重点旅游行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旅游企业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旅游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等,走科学健康发展之路。
  第八条 吸引旅游项目落户,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年度完成新建、扩建、改建的景区(点)、休闲娱乐等旅游专项项目建设,申报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00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的5%予以专项补助,每个项目专项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于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旅游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等级、创名牌。
  (一)对上年度新评定为国家级5A、4A、3A的景区(点),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二)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的酒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对上年度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新评定为五星、四星和三星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四)对景区(点)年接待游客量(以年门票销售数为准)在10-3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在30-50万人次并且比上年度增加8%以上的,奖励15万元;在50万人次以上并且比上年度增加5%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五)支持旅游企业创名牌、创商标,提高企业知名度。对于荣获省级(含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品牌、知名商号)产品称号的,按照《关于我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珠府[2005]48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支持旅游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珠海市“十强”、“百优”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珠府[2008]67号)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以及境外的专业旅游性博览交易展会的旅游企业进行补贴,按照不超过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等成本总费用的30%对参展单位给予专项补助,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参展企业每年度累计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支持社会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品牌旅游活动,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企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电视、报纸和网络上开展广告宣传。对在上述媒体和经批准在市内外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上进行推介宣传的、年度广告宣传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按照不超过媒体广告宣传总费用的30%对企业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和生产旅游纪念品,对于开发具有珠海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给予旅游企业每种产品2-5万元奖励;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省和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搭建散客集散平台、信息集散平台、服务集散平台、旅游产品集散平台等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新建或改造旅游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10-50万元专项补助。
  鼓励和扶持旅游行业自立,支持市级旅游行业协会开展管理服务,给予单个协会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旅游企业对导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导游行业水平,提高珠海旅游形象。对年度获得国家、省、市“十佳导游”等相关类称号导游所在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课题调研工作。对市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与修编项目、专项课题调研项目,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控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文体旅游局受理和初审;
  (三)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市文体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取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文体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体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聘请专家、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文体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