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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实施办法

珠海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实施办法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市重点项目建设,根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十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投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年度十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小组,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府办督办室、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考核日常事务。
  第五条 重点项目考核内容包括:
  (一)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三)协调服务项目情况;
  (四)项目信息报送情况。
  第六条 每年1季度对上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采取自评和他评方式相结合。牵头责任单位按照重点建设项目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自评打分,自评结果与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推进工作总结一并送交考核小组办公室,由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其自评结果、工作总结和牵头责任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确定牵头责任单位年度得分。
  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实行100分制,设附加分5分,总得分不超过100分。具体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经市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书面通知牵头责任单位,同时抄送组织人事、监察等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查询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纳入我市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指标体系。重点建设项目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且排名占前20%的牵头责任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优先评先评优。连续两年获得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优先予以提拔,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破格予以提拔任用。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需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同时取消单位当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和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分管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连续两年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牵头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和牵头责任单位考核情况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量化评分表

考核内容

分值

计 分 标 准

投资计划

完成情况

50

牵头责任单位实际完成年度投资额÷年度计划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50分。

工作制度

落实情况

10

组织机构健全,有主要领导和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工作(5分);

工作责任制落实,制度完善(5分)。

协调服务

项目情况

30

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工作措施明确等(6分);

做好服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现场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征地拆迁等问题(6分);

及时向分管市领导反映涉及项目推进的重要问题(6分);

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涉及国家和省市审批事项(6分);

解决突发事件有力,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6分)。

项目信息

报送情况

10

按时报送月报信息(5分);

按要求报送专项材料等(5分)。

附加分

5

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每提前1个月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重点项目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加1分;

项目个数超过全市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平均数的,加1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