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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5号—关于修改进出境旅客通关须知

汕头海关公告
(2005年第5号)


  海关总署最近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公告,将进出境旅客携带人民币限额由原6000元调整为200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现将我关原发布的《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汕头海关2004年第16号公告)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原《进境旅客通关须知》第四条所列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第(三)项“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修改为“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二、将原《出境旅客通关须知》第四条所列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第(五)项“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修改为“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者”。
  原《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作上述修正后,重新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进境旅客通关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二、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关: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二)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三)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四)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进境超过1次;
  (五)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进境超过1次。
  四、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参见附表1)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者(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五)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六)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五、未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六、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七、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参见附表2)所列物品进境。
  八、旅客申报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进境(参见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九、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
类别     品种             限量        
第一 类物 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 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 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中国籍旅客携 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 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 类物 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 门地区的内地居民进境,免税携带香烟200支 ,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 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以下) 2.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 茄100支,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二瓶(1.5 升以下)
第三 类物 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生活用品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将分别按有关规定 征税或免税放行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规定;
    3.本表第一、第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附表2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附表3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出境旅客通关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二、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关: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二)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三)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四)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出境超过1次;
  (五)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日内出境超过1次。
  四、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四)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携出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不包括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海关凭《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放行;
  (五)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者;
  (六)携带文物者;
  (七)携带货物、货样者;
  (八)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者(参见附表1);
  (九)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五、未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六、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七、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参见附表2)所列物品出境。
  八、旅客申报携带限制出境物品出境(参见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物品表》),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九、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
类别     品种             限量        
第一 类物 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 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 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中国籍旅客携 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 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 类物 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门 地区的内地居民进境,免税携带香烟200支, 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 精饮料限一瓶(0.75升以下) 2.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 茄100支,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二瓶(1.5 升以下)
第三 类物 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生活用品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将分别按有关规定 征税或免税放行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规定;
    3.本表第一、第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附表2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8.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9.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10.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附表3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