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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惠州市自来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价[1999]35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惠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惠州市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惠价[1999]122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经审核,你市自来水每立方米(下同)定价成本费用适当核减后,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的综合平均售价由1.046元调整为1.205元,升幅15.2%,其中成本费用1.032元,税金0.08元,利润0.093元。具体分类价格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78元调为0.88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0.93元调为1.08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06元调为1.18元;
  (四)经营服务(含原商业、基建旅饮)用水调为1.80元;
  (五)特种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由现行0.785元调为0.90元;
  2、特种行业(即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用水调为2.10元。

  二、你市现行征收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平均为0.14元/立方米,如需提高标准,应与水价调整统筹考虑并经规定程序批准。

  三、你市自来水价格第二步调整方案,请根据2000年的供水成本变化情况另行报批。
  请你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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