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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商务规字〔2021〕2号、中商务电字〔2021〕1号)


各镇街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商协会及企业:
  为推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传统产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中山市商务局
2021年1月11日

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中山企业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7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在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子项目,并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中跨境电子商务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设置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理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跟踪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自我评价等。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资金总预算,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各镇街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上报要求的加具镇街商务部门意见后统一递交市商务局,并配合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划拨、检查、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中山行政区域内依法商事登记注册成立、依法纳税、依法收付汇,从事9610、1210、1239、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并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 支持内容、标准
  (一)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交易平台。
  1、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全自营交易平台,资金申报年度内平台自营企业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通过自营平台实现销售并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对其1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0.03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1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1美元0.05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2、支持企业建设跨境电商非全自营交易平台,资金申报年度内进驻平台的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的中山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且企业在平台实现销售并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分别按照每1家1万元、5万、10万元、50万元的标准,奖励平台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商形成规模效应。
  1、对企业完成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首次达到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
  2、对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对其1亿美元及以下的部分,按每1美元0.03元的标准奖励企业;1亿美元以上部分,按每1美元0.05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鼓励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
  对经海关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保税展示展销中心,经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备案并开展海关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业务,且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保税进口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保税展示展销中心运营企业10万元。此项可与其他项目同时申请,且可与年度最高奖励金额累加。
  上述保税展示展销中心运营企业在资金申报年度内纳入中山跨境电商业务管理平台统计的保税进口销售额达到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按照展示展销中心经营面积20元/m2/月、50元/m2/月的标准奖励运营企业。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
  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新增列入国家、省级的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海外仓运营企业300万元、2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企业如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方向,原则上只能选择一项申报,本细则规定可以同时申报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申报、受理。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商务局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等途径公开发布。
  (二)受理申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申报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企业申报资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申报时企业须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同时提交纸质资料。
  申报企业除达到申报指南要求的条件外,还须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收付汇。在政策有效期间,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
  2、不具备满足实际经营所需的实体办公场所、人员、设备等;
  3、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如实依法申报纳税、依法及时收付汇;
  4、因跨境电商进出口相关业务被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行政处罚;
  5、被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6、中国(中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认为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核准、评审。
  (一)核准:申报企业所在镇街商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所辖企业的资金申报材料,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态进行前置性核准,并在企业申报表上针对企业的经营状态加具意见。
  (二)审评: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等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征询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条 公示、拨付。
  (一)公示:对经中山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确认、市商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的专项资金拨付方案,在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商务局重新审核。
  (二)拨付:专项资金拨付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审查、监督等工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不涉及个人利益的失误、错误、过失,视情况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二条 各资金使用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商务、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经商务、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专项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相关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试行,有效期3年。实施之日起,《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实施细则》(中商务电字〔2019〕21号),以及《关于印发《2020年中山市商务局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中商务电字〔2020〕7号)中涉及“跨境电商”的条款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