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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建技〔2009〕65号)


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9]30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换证工作。
  一、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作废
  各有关工程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更换资质证书工作。(已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取得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企业本次不需要更换证书。)
  二、省建设厅受理时间到2010年1月31日截止
  各有关工程设计单位要尽快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出更换新证书的申请。
  三、本次换证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工程设计单位更换资质证书,需按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 号)要求,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填报企业和人员信息。
  四、申报程序如下:
  (一)设计单位直接向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购买“粤建通U卡”并参加有关录入培训。
  (二)设计单位登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完成后,打印由该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并在网上提出申请。省建设厅和市建设局将分别在该系统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和核验工作。
  (三)设计单位更换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应到市建设局设计科核验原件,由市建设局设计科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提出核验意见,设计单位再到省建设厅对外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四)设计单位更换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直接到建设局设计科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按省建设厅的要求到市建设局设计科核验原件。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建办市函[2009]331号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
  (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资质、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建办市函[2009]331号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变更资质证书。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注意事项
  各有关工程设计单位应重视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如实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写企业和人员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除不予行政许可外,省建设厅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详之处请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9]306号)(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略)
  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 号)(略)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略)
  5、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略)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