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 制定机关: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山府告〔2013〕4号
- 公布日期:2013.07.11
- 施行日期:2013.07.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山府告〔2013〕4号)
为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等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建成区放养犬只。养犬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县公安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只必须圈(拴)养,严禁放养。已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3年7月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对无牌无证、无拴的犬只,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捕杀,并对事主处以罚款。
二、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饲养猪、牛、羊等家畜;不得放养鸡、鸭、鹅、鸽等家禽。已经饲养的,请务必在2013年7月15日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法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三、禁止在县城建成区道路两侧、居民小区、单位厂区等闲置场地内种植蔬菜。对已种植蔬菜的,必须在2013年7月15日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将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建成区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凡有上述行为的业主、物主,请在2013年7月15日前自行整改及清除完毕,对限期内不清理或不履行义务的,县有关执法部门将依照《公路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强制拆除和清理。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从2013年7月16日起将采取统一行动,组织公安、公路、卫生、市政、城管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拒不执行本通告,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