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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林业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高州水库库区森林生态保护,改善和优化库区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高州水库水源和生态保护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是指高州水库集雨区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
  高州水库市级生态公益林具体范围,由市林业局会同高州市政府、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划定。
  第三条 对划为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由市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镇政府、村委会等机构,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库区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明确规定禁止毁林种果、毁林种速生桉以及其他的开发经营活动,实行全面封山育林,保护和提高库区森林生态功能。
  第四条 对已签订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林地、林木,实行效益补偿制度。
  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损失性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划拨,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损失性补偿按每亩20元的起始标准执行。库区现有的生态公益林未达到市级补偿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补足。今后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随省级生态林补偿标准的上调而作相应幅度的调整。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所需工作经费(包括界定经费和管护经费等)由市政府和高州市政府按6:4比例承担。每年所需经费由市林业局和市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提出送高州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损失性补偿资金补偿对象包括: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第八条 高州水库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九条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严格的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库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库区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及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资料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市审计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库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