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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人社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
  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
  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
  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
  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
  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
  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
  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
  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
  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
  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
  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
  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
  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
  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
  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
  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
  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
  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
  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
  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2日 深人发〔2005〕42号)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 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六项。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主要评价申报人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学历和资历条件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学识水平主要审核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和专项技术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工作能力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水平;业绩成果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效益和奖项。


  第六条 结构评价要突出重点,重点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第七条 结构评价实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分别占10、5、5、25、25、30分。
  第八条 结构评价各要素评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的分数区间(见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
  第九条 结构评价的评分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承担。申报人的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对各个要素写出评语,并独立评分,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结构评价要素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学科组专家不应出具同意推荐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学科组专家若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可通过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 学科组专家的评价分数及意见,是学科组评议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结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二)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写出评价意见;
  (三)召开学科组评议会议,由主审人介绍评价意见和评分情况;
  (四)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 各评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