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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汕尾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市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管委会,下同)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称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考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级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市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县级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市考核部门根据省考核部门的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县级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的规定,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中旬前报送市考核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市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县级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优秀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省首位的。
  (三)未完成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选优秀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根据市对县级人民政府考核工作情况并结合省对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获优秀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核算分配数额基础上奖励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使用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安排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含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考核部门根据省考核部门的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印发汕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33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