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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气字〔2011〕12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气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深圳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0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01号 行政许可事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本许可事项的气球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从事施放气球作业所必需的气瓶、球皮、快速放气装置、消防等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条件:
  1.申报单位已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必须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
  3.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4.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原则要求水平距离为气球施放高度的1倍以上),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包括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联系方法等);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5.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书(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3.《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原件1份)
  4.法人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人员登记表(原件1份);
  6.有关人员资格证(包括《施放气球资格证》、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附上相应照片)(原件1份);
  8.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原件1份);
  9.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自制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提供危险气体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时应提交的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书面申请(包括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承诺)(原件1份);
  3.《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1份);
  4.《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本次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使用氢气和其他危险气体充灌的,提供气体来源证明、危险气体运输许可证和气瓶充装检测合格证明。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需填写的表格:《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需填写的表格:《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核查-→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资质证》;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场查看施放环境-→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不符合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施放气球单位资质: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4.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年检不合格的;
  6.违反《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二)申请施放气球活动许可:
  《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有效期为许可机关核准的施放时间。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仅具备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资格,每次施放气球活动须经许可取得《施放气球活动核准书》后方可进行。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审验。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02号 行政许可事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条件:
  1.设计单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设计人员取得《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2.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3.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已委托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评估;
  4.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6.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并合格。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已通过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未超出资质等级范围;
  3.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施工记录完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符合《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和其他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安装的防雷产品与设计报审阶段一致,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6.防雷装置经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7.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须经过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现场查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发布)第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发布)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
  3.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总规划平面图(原件1份);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审查合格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以及其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原件1份);
  7.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需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原件1份);
  8.《防雷装置检测登记表》(原件1份)。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
  3.《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防雷装置施工安装记录(原件1份);
  6.防雷装置竣工图(原件1份);
  7.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试合格报告(复印件1份);
  8.具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件1份);
  9.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还需提供市气象主管机构现场查验后出具的查验确认书(原件1份)。
  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需填写的表格:《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需填写的表格:《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气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气象局政务网(http://www.szm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气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需现场查验的项目安排人员2天内完成查验-→审核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的,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整改意见书》。申请人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二)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方可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申请人持《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后方可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
  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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