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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人字〔2008〕3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现将《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申报工作;
  (三)指导和协助各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督促检查各工作站的工作;
  (五)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依职责协助市人事局进行协调管理。
  第四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立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上报。优先推荐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七条 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招收计划,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十条 设站单位要为进站博士后的科研项目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育本单位人才队伍,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设站的单位,经国家、省批准,可采取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基地、成果转化基地、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等模式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博士后进站年龄和博士毕业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技术创新的需要,遴选出亟待解决的课题,确定年度博士后科研课题,依托课题选择在该专业领域有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流动站,主动与其联系和沟通,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拓宽招收博士后渠道,采用更加开放的多元化的工作形式,通过媒体、人才市场和互联网,利用学术交流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平台,广泛宣传,重点联系,招揽人才。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要完善配套措施,吸引海外和港澳台优秀博士来珠海做博士后;积极创造条件,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招收、培养国际化博士后人才。
  第十六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程序:
  (一)确定人选。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设站单位要联合、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确定招收人选。
  (二)签订协议。设站单位、流动站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三方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三)办理进站手续。人选确定后,由流动站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所需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 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5)《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6)《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7)《单位审批意见表》;
  (8) 如博士后人选系留学回国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三份及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站,并将有关材料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流动站设站单位应分别选派相关专家或导师作为项目的研究指导人和学术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进站、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同时,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档案,将定期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将户口迁入珠海,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户口落户手续;随其流动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个人提出申请,按《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出站手续;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及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其在站工作的决定,报省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拨出专款,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站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贴。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将对申办成功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给予补贴和政策支持,市财政为每个落户到我市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拨付10-20万元的科技项目补贴,作为科研的启动经费。
  第三十三条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6万元作为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的经费补贴,并每年安排免费体检一次。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工作满3年的,再给予5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随其流动的子女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