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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中共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中共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规划所,属下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章制度,结合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工作实际,局党组研究起草了《中共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中共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7月18日

  中共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好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对揭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局党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决策部署。研究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方案,审议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有关重要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研究、审议局机关、下属单位机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人事事项,对局管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监督。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监督,抓好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指导局机关和基层党建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的工作。
  第六条 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局党组成员要坚持议大事、谋大局,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统筹谋划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七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党组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局党组成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建言献策,协调配合。
  第十条 局党组研究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酝酿讨论,然后进行集中表决。重视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有多数不同意见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十一条 局党组书记负责协调各党组成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局党组其他成员要全力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自觉服从和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自觉维护局党组内部团结。党组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局党组成员必须带头坚决执行。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局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十三条 在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如因新情况的出现影响局党组会议决定的执行时,局党组成员可向党组书记建议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修改原决定。在局党组会议没有做出新决定之前,局党组成员应坚决执行原决定。
  第十四条 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局党组成员必须严守秘密。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及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涉及干部的任免,除分工找有关人员谈话者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对党组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在党组书记许可下自觉回避。
  第十五条 局党组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局党组议事规则的事实,局党组应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局党组的会议包括局党组(扩大)会议,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局党组的各项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需要时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请假说明理由。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开和主持局党组的各项会议。
  第十七条 局党组(扩大)会议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中央、省、市以及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分析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局、本系统的执行情况,做出有关决策。
  3.研究确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安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预算外开支等重大财务事项,拟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其他事关全局的工作部署等。
  4.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员编制,研究决定干部职工的招录、任免、调动、交流(含挂职锻炼)、奖惩等事项,研究决定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等事宜。
  5.审定以局党组,局名义发出的事关全局性问题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文件,审定以局党组、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城乡规划部门的重要文件。
  6.研究部署局机关、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7.研究提出对局机关、下属单位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意见。
  8.党组书记认为有必要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程序
  1.党组(扩大)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经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相关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2.党组(扩大)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的招录、任免、调动、交流、奖惩和特别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应急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3.党组(扩大)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局领导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并对有关问题取得比较统一的意见后,再提出建议并报党组书记审定。
  经党组书记审定同意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除讨论干部人事议题外,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前送办公室,并按参会人数复印准备好,尽可能在会前送参会的局领导参阅,让与会领导有充分思考的时间。
  4.党组(扩大)会议审定事关全局性问题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重大工作部署文件前,应充分发扬民主,面向基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如有必要还应该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深入讨论酝酿。
  5.党组(扩大)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的意见,则视为同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奖惩事项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议题,应当进行逐人表决。
  6.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会务工作,讨论人事工作方面由人事科负责记录,特殊情况由召集人指定专人负责党组会记录、会议纪要草拟等工作。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的存档管理等工作。
  7.党组成员应按照会议决定事项的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局党组汇报。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在局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办公室负责协助督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落实局党组决定事项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8.党组会议研究干部人事议题除本规则的程序外,严格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党组民主生活会
  (一)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要求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由人事科负责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局党组成员要认真做好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人事科负责向会议报告征求意见、建议情况,会议主持人要通报上次会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各党组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由人事科负责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将会议情况转告缺席人。
  (四)局党组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并在局内部进行通报,认真落实整改。
  (五)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后由人事科按要求向市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九条 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
  (一)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局党组书记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并指导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办公室抓好学习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拟制局党组本年度学习计划和上年度学习情况总结,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向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报送。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季度的中心组学习会并做好记录。
  (三)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集中学习,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会议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要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学有所用、学以致用、防止流于形式。

  第二十条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成员必须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以及局党组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为民务实,勤政廉洁,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局党组适时了解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局党组要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局党组要定期听取局纪检组关于全市城乡规划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局党组文件按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揭阳市城乡规划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以往规定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