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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及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及补贴发放细则的通知
(穗司规字〔2019〕1号)


各区司法局、市法律援助处: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及补贴发放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司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31日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实施及补贴发放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实施及补贴发放行为。
  第三条 实施法律援助,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储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收藏品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视为有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案件诉讼标的小于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两倍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只提供法律咨询或代拟法律文书方式的法律援助。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发布案件征选公告后,律师可以按照征选公告的要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4小时内报名,非工作日时间顺延。
  第七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需要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申请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情况紧急的;
  (四)距法定时效、诉讼期间届满不足七日的;
  (五)距开庭日期不足三日的。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办案机关撤销指定辩护并另行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相关罪名的;
  (四)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指派值班律师。
  第九条 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机构按照我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向受援人追偿法律服务费用,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受援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息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中心城区案件是指开庭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或监视居住地、阅卷地、证据调查地、办案机关所在地、执行机关所在地、执行对象所在地,均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区(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太和镇除外)、天河区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条 非中心城区案件是指开庭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或监视居住地、阅卷地、证据调查地、办案机关所在地、执行机关所在地、执行对象所在地,至少有一处在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或***区的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太和镇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完成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75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95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完成阅卷、会见或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75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950元;完成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两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1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500元;
  (三)审判阶段开庭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完成阅卷或会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9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100元;完成阅卷和会见两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8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2200元;开庭时被告人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或拒绝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或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同意该律师退庭的,视为完成开庭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全额补贴;
  (四)审判阶段不开庭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完成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9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100元;完成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两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8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2200元;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多一个罪名增加补贴300元,审判阶段每多一个罪名增加补贴5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阶段所有环节的,可根据所处阶段按上述标准减半补贴;
  (六)共同犯罪案件,审判阶段每增加一个并案审理的被告人,增加补贴3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阶段所有环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贴;
  (七)法律援助人员在非中心城区会见两次以上或在中心城区会见三次以上的,每多会见一次,增加补贴500元;律师到达羁押场所或办案机关,非因律师原因未被安排会见或者阅卷,有回执或其他证明的,视为完成一次会见或者阅卷;
  (八)办案机关在中心城区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会见地至少有一处在非中心城区的,按照非中心城区案件标准支付补贴;
  (九)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刑事代理案件,按照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支付补贴;审判阶段被害人刑事代理案件,按照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非诉讼法律事务(调查取证除外)的补贴标准:
  (一)法律援助人员完成制作谈话笔录或代拟法律文书工作的,补贴500元;完成立案或答辩工作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0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200元;进行调查取证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5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700元;参加过开庭或参与过调解的,中心城区案件补贴18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补贴2000元。法律援助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支付补贴;完成多个环节的,叠加计算补贴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
  (二)共同诉讼案件,同一法律援助人员代理两个以上的受援人,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多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案件所有环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补贴。每名法律援助人员在同一案件中代理的受援人总数一般不超过60人。
  (三)共同诉讼案件,办案机关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但分由不同合议庭审理,法律援助人员能够提供开庭通知或庭审记录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分案数量分别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 案件开庭4小时以上的,每开庭4小时为开庭一次;开庭不足4小时的,视为开庭一次。
  在非中心城区开庭两次以上或在中心城区开庭三次以上的案件,每多开一次庭,增加补贴500元。
  第十五条 案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的两倍支付补贴:
  (一)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有办案机关说明材料,或法律援助机构已组织专家会诊的;
  (二)案件开庭6次以上的,按照补贴标准的两倍计算基数,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叠加计算多次开庭的补贴;
  (三)法律援助机构给予非诉讼(调查取证)方式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3次以上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同意,指派我市法律援助人员到省外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促成案件和解、调解,有和解书、调解协议或受援人说明等凭证的,增加补贴800元。
  第十七条 受援人或案件相对人提起反诉且审理机构合并审理的,以本诉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多一方提起反诉,增加补贴5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阶段所有环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第十八条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为2个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增加补贴100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家在窗口值班的,按照法律咨询补贴标准的两倍支付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家参与法律援助事务论证的,按照广州市司法局专家论证咨询费用标准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计算的法律援助补贴,每个案件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按照200元/件案件的标准支付评估人员补贴。合并审理的案件,评估时按一件案件的标准支付评估人员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市法律援助人员需到市外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经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根据案件紧急程度、距离远近等情况确定交通方式,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开庭,包括庭前会议、庭前调解和庭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司规字〔2018〕5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