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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地税规〔2010〕2号)


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等1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合伙律师和会计师等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6号)
  2.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告(深地税告〔2003〕1号)
  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14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348号)
  5.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境外工作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3号)
  6.关于房产税征收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3〕745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316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893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7号)
  10.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地税发〔2005〕398号)
  11.关于新建房屋房产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59号)
  12.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转发意见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0号)
  13.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23号)
  14.关于恢复征收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516号)
  15.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16.关于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4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2005年10月19日 深地税发〔2005〕523号)

深圳市各有关单位:
  为准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们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深劳服〔1998〕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
  现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深劳服〔1998〕115号)重新公布。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
  (二)切实贯彻《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三)已招用劳务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户籍员工下岗。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裁员。
  (四)对已安排下岗的户籍员工,企业要广开渠道,以系统(集团)内调剂为主,促进再就业。
  凡有下岗员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新招劳务工。在企业出现新的岗位空缺时,应首先从本企业或本系统下岗员工中优先招聘。
  (五)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主动到非国有企业、第三产业从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
  (六)各国有企业应利用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下岗员工。可以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举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员工。
  (七)各国有企业可以在市政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员工。有关职能部门在市场规划论证、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方面提供帮助和优惠。
  (八)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吸纳和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员工。
  二、鼓励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自谋职业,自强创业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1.各工商分(区)局设立专门窗口,在具备经营条件和备齐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个体证照。简化办证材料,下岗人员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场地证明和深圳户籍证明,即可申办个体执照。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市场外个体工商业,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收1年个体管理费。
  2.现有市场的所有空余摊档优先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同时从一些商业街区中抽出部分门店,专门用于安排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经营。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深圳户籍证明即时办理个体证照,并减半收取市场证照工本费,免收1年市场管理费。
  新建住宅内零散店铺和肉菜市场摊位,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凭下岗(失业)证明优先租用。
  3.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税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的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4.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工商业,缺乏启动资金的,市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托管的具体期限,将剩余应付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予以扶持。
  (二)从事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放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限制:(1)放宽对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地面积的限制;(2)放宽股东资格限制,允许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股东合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废品收购等。
  3.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申办科技型、生产型私营企业的,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
  4.依法保护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经营者和私营企业的负担,为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5.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专门窗口,即时受理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从事私营经济活动的税务登记,并免收税务登记的一切费用。
  三、其他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可优先选择社会服务业中的清洁工种(岗位),优先承包非技术性维修市政工程项目,优先加入市城管部门设立的创业网点,并免交关于创业网点的各项行政性费用。
  (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参加转业训练,经考核合格,根据《深圳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培训办法》,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三)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使其实现再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介绍一人,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从再就业基金中奖给200元的职业介绍成功费。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由市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足,并可向深圳市职工解困济难基金会申请给予一定额度的解困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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