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英府[2012]23号)



各有关单位:
  《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直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英德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高效流转,推进土地资源资本化转变,完善土地股份化改革模式,促进村民变股民、农民变市民,发展现代农业,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土地股份化的范畴

  第二条 村域内的耕地、林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水域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土地股份化量化方法

  第三条 土地的核查、丈量
  (一)农户股份化土地的丈量工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国土及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进行摸底、确权、登记、颁证。
  (二)土地丈量工作的核查应以权利证书的记载为主要依据,土地位置和用地性质等基本情况须由调查人记录在相应的核查表上,面积数据要求准确。
  (三)土地丈量工作后期,要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以村小组为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报告书及附图。
  (四)土地丈量工作如遇异议或纠纷,应由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必要时可要求争议双方签定协议明确或进行二次公示。

  第四条 量化审核
  (一)初审。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分批次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所有申请材料均须自愿股份化的户主签字认可。
  (二)复审。集体经济组织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逐级报所在村委会、所在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复审发证。

  第五条 股份化土地的规划利用
  (一)土地股份化后,对村域内所有土地进行统一平整,按现代农田建设标准进行规划。
  (二)土地股份化后,首先尊重村民意愿,农户要自己耕种的可按照股份制管理方式进行集中规划,其余流转的土地统一开发。
  (三)土地股份化后,土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可通过对外发包或入股形式进行发展农业产业经济。

  第六条 股份化的计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相应承包土地面积为主要股份量化标准。
  (二)承包地面积量差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该承包土地所在村集体所有。
  (三)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相应收益的分配原则由各村集体自行研究决定。
  (四)农民以自有土地面积数量占村民全部自有土地面积总和的比例来计算个人股份,具体分山地、旱地、水田、水面等类型分别计算股份。
  (五)村集体土地只作为村的集体收入,具体由各村小组经济组织依村民大会意见进行管理。
  四、土地股份化的运营

  第七条 流转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协商,二是审查,三是订立合同,四是备案。
  (一)协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必须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流转的形式(发包或入股)。
  (二)审查。土地流转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村委初审。初审合格后,报所在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受让方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资质审查,包括法人资格、注册地址、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二是项目审查,包括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效益和经营风险。
  (三)订立合同。经审查后,在村、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的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流转合同。
  (四)备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在村委、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实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 股份化效益、分红和期限
  (一)受让方每年须向出让方支付保底红利和效益红利,保底红利和效益红利金额由双方共同协商。
  (二)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构(附)筑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政策执行。
  (三)签订合同中,股份化流转期限要按照《土地承包法》有关时间规定。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出让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土地股份化的管理

  第九条 农村股份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村民自治、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村民自治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出让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耕地,必须符合本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并在村委及政府的统一指导下实施。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受让方如对该宗土地实行再次流转,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并须经村集体同意方可实施。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如有户口迁入,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村“两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准迁。

  第十条 财务核算管理
  (一)出让方推选3-5人组成理财监督小组对受让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受让方须按季度向出让方公布其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度公布土地流转的效益、股份分红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土地股份化纠纷和仲裁管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二)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也可请求村委或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逐级向市相应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由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不再进行仲裁。
  (四)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2、审查立案;3、组织案情调查;4、开庭审理,听取当事双方陈述;5、仲裁庭进行评议;6、作出仲裁裁决书;7、送达仲裁裁决书。
  六、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出让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经村民会议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我市破解“三农”发展难题试点村。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