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旅游业务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东莞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文字号:东旅通〔2018〕264号
- 公布日期:2018.11.23
- 施行日期:2018.11.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旅游业务的通知
(东旅通〔2018〕264号)
各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
近期,市旅游局接到多宗关于涉及旅游团队在莞参观购物的投诉和举报,发现部分旅行社存在冲着旅游购物点高额“人头费”或消费(购物)返点,利用低价、“零负团费”的方式吸引游客来莞参观购物和使用“黑导”、“黑车”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现正值从中央到地方大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时期,市旅游局将坚决打击旅游行业存在的黑恶势力以及市场乱象问题,为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旅游经营环境,请各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停止支付“人头费”或消费返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A级旅游景区在接待旅游团队参观消费(购物)的过程中,交易相对方应为旅游团队中的游客,组织该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和带团导游作为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向组织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和带团导游支付“人头费”或消费(购物)返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各A级旅游景区必须立即停止。 严禁使用无证导游和无证车辆
各旅行社必须做好旅游团队组织工作,严禁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特别是无经营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严禁组织通过港珠澳大桥前往香港、澳门的旅游团队。在开展旅游组团或接待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安排合规持证导游进行带团,使用具备合法合规资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严禁使用“黑导”、“黑车”。一经查实,市旅游局执法部门必将严厉查处和从重处罚。
东莞市旅游局
2018年11月23日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