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 发文字号:深人银发〔1996〕427号
- 公布日期:1996.12.20
- 施行日期:1996.12.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427号 1996年12月20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确保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必须按文件要求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会计、统计打假检查的自查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于11月25日前将自查书面报告分别上报我分行会计处和调统处。
(二)各机构须于10月30日前将l996年9月汇总的资产负债表报送我分行调统处。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分行将按20%的比例,组织人员对各机构进行抽查。
(四)我分行设举报电话,(会计处:5596763,调统处:5590240-322)加强社会监督和相互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