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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的通知
(深人银发[1996]427号 1996年12月20日)


市各国内金融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确保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必须按文件要求于11月20日前完成本会计、统计打假检查的自查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并于11月25日前将自查书面报告分别上报我分行会计处和调统处。
  (二)各机构须于10月30日前将l996年9月汇总的资产负债表报送我分行调统处。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我分行将按20%的比例,组织人员对各机构进行抽查。
  (四)我分行设举报电话,(会计处:5596763,调统处:5590240-322)加强社会监督和相互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