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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

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
(2001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证顺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顺德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侨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部分变更;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六)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城市总体规划及修编方案;
  (八)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九)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设立城市的象征性标志;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解困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基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环境保护资金征集使用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决定、命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贯彻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
  (七)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有财政性资金投资,投资额累计占年度财政预算支出5%以上,或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十)市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国外的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十一)水、电、燃气、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项目的调整;
  (十二)涉及面广、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重大改革措施的方案;
  (十三)华侨、归侨和侨眷权益保护情况;
  (十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重大措施的方案;
  (十五)主要江河流域、滩涂的开发利用和资源环境保护情况;
  (十六)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七)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八)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九)本级行政区域调整以及下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二十)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司法机构的设立、增减或合并;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书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建议书形式提出。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后,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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