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

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深圳市委 2018年)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党支部的鲜明导向,推动党支部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根据党中央及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党支部书记。
  第三条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党支部建设这个最重要的基本建设,重点考核党支部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治建设情况。包括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锻炼等方面的情况。
  (二)思想建设情况。包括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举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与党员开展谈心谈话等方面的情况。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强支部带队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班子团结、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展党员、按期开展党支部换届、“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流动党员管理、失联党员排查、不合格党员处置、按时收缴党费以及创新开展组织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情况。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带头参加社区共驻共建、组织志愿服务、整治“四风”等方面的情况。
  (五)纪律建设情况。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抓好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教育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带头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六)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服务中心大局、创先争优、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履行统战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年度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作适当调整,并予以细化。
  第四条 对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于年底进行,可以与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结合开展。
  第五条 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由上一级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考核组组长由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担任,成员不少于2人。
  考核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一)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包括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员,视需要还可以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二)述职评议。被考核党支部书记向上级党委(党总支)述职并接受评议,同时向本党支部党员述职并接受评议。
  (三)查阅资料。包括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本、党费收缴使用记录、发展党员工作档案等。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组综合个别谈话、述职评议、查阅资料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等次意见,由派出考核组的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支部书记比例,不超过党委(党总支)管辖党支部书记数量的30%。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一)履行党建工作职责不认真的;
  (二)落实党建工作任务差距较大的;
  (三)党支部组织生活不正常的;
  (四)党员教育管理问题较多的;
  (五)本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其他不宜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情形。
  第七条 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使用、评先评优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上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建立健全后进帮扶机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免去其党支部书记职务。
  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党支部书记,取消其当年度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得评为称职或者以上等次。
  对担任或者曾担任党支部书记的拟提拔对象或者拟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在组织考察时,须充分了解对其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考核结果,作为能否提拔或者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直机关工委、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卫生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前海合作区党工委应当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对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工作规范有序、保质保效进行。
  第九条 各区各系统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深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