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2009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1号
- 公布日期:2009.04.29
- 施行日期:1995.10.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国房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罗湖等5个行政区房改审批权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
(1995年10月30日 深规土〔1995〕629号)
(1995年10月30日 深规土〔1995〕629号)
福田分局注:
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注 2004年市机构改革,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福田分局已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