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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文广旅规〔2021〕2号、中文广旅通〔2021〕30号)


各镇街教体文旅局(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市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我局对2018年印发的《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业经中山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7月7日

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点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市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严格审批原则。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原则进行审批;
  (三)经批准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条 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有关信息:
  (一)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资金申请和分配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和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等;
  (三)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分为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文物补助资金”)、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非遗补助资金”)两大项。


  第七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是为支持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工作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的分配与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保障重点、轻重缓急、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九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以下单位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三)中山市文物保护单位;
  (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下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市级以上(包括全国重点、省级、市级,下同)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维修保护,包括修缮、抢险加固和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山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保护补助,原则上以镇街补助资金为主,如镇街筹集确有困难,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市文物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的支出内容是: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方案设计费;
  (二)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工程支出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监理费、预算编制及审核费等)。
  第十二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人员经费、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等各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大型的文物保护维修工程项目,按基建程序申请立项和安排资金的,不纳入市文物补助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由市文广旅局按程序申请纳入年度预算。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市文广旅局申请下一年度的市文物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府〔2017〕84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区内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镇街应设立文物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对管辖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维修保护给予适当补助。
  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市级做法,制定本镇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纳入镇街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的申请项目分为文物维修设计资金、文物维修工程资金两项。
  (一)文物维修设计资金
  申报前提为文物维修设计方案必须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通过。
  市文物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方案设计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镇街参照市级比例给予补助。
  (二)文物维修工程资金
  申请起点为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一申请项目补助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市文物补助资金,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助。镇街参照市级做法给予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获批国家、省同类补助资金的,原则上最高按扣减上级补助资金后的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的50%予以补助。如有获批镇街同类补助资金的不扣减,但总补助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的总额。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市文物补助资金的申请人是: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申请人对申请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文物维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三)已编制文物维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并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四)申请项目必须符合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要求。
  第十八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文物维修设计资金
  1. 中山市文物维修设计资金申请表;
  2. 文物维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文本(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以及相应级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书;
  3. 文物维修工程设计合同正式文本;
  4. 发票、收据、支出凭证等费用证明正式有效文件。
  5. 如申请人不是所有人,需提交所有人同意修缮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的,应有说明材料。
  (二)文物维修工程资金
  1. 中山市文物维修工程资金申请表;
  2. 文物维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文本(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以及相应级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书;
  3. 文物维修工程施工合同正式文本;
  4. 由具有造价咨询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工程进度款证明材料/工程结算评估文书(含发票等支出凭证、工程结算资料);
  5. 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一并提供,包括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配套资金、村(社区)或产权人自筹资金等证明文件,须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并盖章;
  6.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的,需提交所有人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
  7. 如申请人不是所有人,需提交所有人同意修缮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的,应有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报市文广旅局审核。
  第二十条 市文广旅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的材料和文物点现状进行现场核查。预算审核按照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按照文物的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提出给予市文物补助资金的项目名单和补助金额的建议,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旅局根据资料初审和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虑年度市文物补助资金预算情况,结合各镇街文物保护工作情况、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级别高低、申请时间先后等原则,审核确定下一年度市文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方案作为部门项目预算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申请、逐级核定,绩效自评”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市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文广旅局在下一年度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市文物补助资金拨付给资金补助项目的属地财政部门,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拨付将根据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文物维修设计资金
  文物维修设计资金的支付方式为:市级财政资金下达属地财政部门后,由属地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人。
  (二)文物维修工程资金
  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文物补助资金将分二期划拨到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期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50%阶段时,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产权人、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的50%;第二期为维修工程完工并经相应级别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后,再拨付该项目补助资金的50%。市文物补助资金划拨到属地财政部门后,由属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时拨付给申请人。
  如申请单位在维修工程完工后申请补助的,可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划拨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文物维修工程资金申请人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市文物保护补助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补助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按市财政局规定组织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市文物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自评制度。维修设计项目方案通过后或维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毕后,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3个月内对市文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向市文广旅局提交该项目的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财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暂缓拨款、不予拨款、收回市文物补助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资金的,或擅自变更补助项目或设计方案的;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补助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申请时承诺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七)由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不按期报送市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年度决算表和绩效自评报告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文广旅局、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市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文物保护补助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市文广旅局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文广旅局根据文物维修项目资金补助额度大小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适期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市文物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市文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文物维修项目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不可移动文物单位维修项目工程竣工后,由申请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文广旅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广旅局组织验收专家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文广旅局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是为支持保护和弘扬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设立的补助资金,用于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讲求绩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主要是指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展示馆等单位或个人开展各项保护活动和传承工作,具体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每项目每年申请金额为2-5万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基地,每基地每年补助2万元;
  (四)非遗传统工艺工作站,每站每年补助2万元;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每馆每年补助2万元。
  第三十八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开支内容包括:理论及技艺研究费、传承人及传习活动补助费、民俗活动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重大课题研究补助费等,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系列展示展演活动费、普查工作费、调查研究费、征集重要实物费、培训费、认定及申请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费、宣传出版费、专家论证评审费、咨询培训费、数字化建设费、档案建设费、建立非遗网站费等。
  第三十九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资金申请单位(含个人,下同)的申请材料须先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资金申请材料统一报市文广旅局。申请时间原则为每年的7月30日之前申请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
  第四十一条 资金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自然人;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四十二条 申请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展示馆补助资金的,需提交对应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申报书。
  第四十三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的审批:
  (一)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镇街财政部门对市非遗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上报市非遗保护中心进行初审。
  (二)由市文广旅局组织市非遗专家对补助资金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市非遗补助资金明细分配方案。
  (三)市非遗补助资金补助明细分配方案经市文广旅局审议同意后,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项目预算计划。


  第四十四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批准下达后,由市文广旅局发文至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并将款项拨至镇街财政部门。镇街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经费划拨到资金申请单位。
  第四十五条 资金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文化、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非遗补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市文旅局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
  第四十七条 资金申请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补助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申请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按市财政局规定组织各镇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四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市财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暂缓拨款、不予拨款、收回市非遗补助资金等处理,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补助资金;
  (二)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补助资金;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五)其他违规使用补助资金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条 接受补助的申请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和项目方案开展相应的传承保护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与申请项目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可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颁布的《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文广新通〔2018〕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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