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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修订)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文广旅规〔2021〕1号、中文广旅〔2020〕3号)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各单位,火炬开发区、各镇(街道)教体文旅局(宣传文化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2017年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期两年,现已期满。
  现我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文旅财务发〔2018〕72号)精神,对原《实施细则》重新修订为《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镇街按照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和规范公共文化服务购买行为,积极引入优秀的服务供应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文旅财务发〔2018〕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政府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各级国家机关。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
  (三)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四)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五条 承接主体是各类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在参与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用与商业信用记录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与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提供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且绩效评价优秀、社会反响较好的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应符合先进文化方向且健康积极向上,并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特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且目前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实施购买服务,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我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力情况,完善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另行印发(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方案。
  第十条 《指导性目录》中各类别的购买服务工作,由各购买主体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
  对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组织采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购买主体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后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指导性目录》确定年度购买具体目录清单,并逐步建立完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不同阶段及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与承接主体按照文化服务提供的形式签订合同,合同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标的、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经常性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服务转包行为,非经购买主体同意严禁服务分包行为。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从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逐步加大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作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的有益补充。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目录及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明确下一年度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并编制采购预算。财政部门结合预算审核,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金管理工作。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对服务提供的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条 加强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主管单位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开展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结果应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要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如出现下列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虚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冒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其他资金购买服务的;
  购买服务过程中未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的;
  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予以处理,取消承接主体资格,列入政府采购公共文化服务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