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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经市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本市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降至0.45%。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