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发文字号:深检通〔2012〕172号
- 公布日期:2012.04.16
- 施行日期:2012.04.1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海关(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调整部分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公告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检通〔2012〕172号)
各分支局、机关处室、办事处,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规范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局通关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以下简称“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是指经广东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和香港运输署逐次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经指定口岸一次性临时出入境的小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第四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负责深圳公路口岸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深圳局公路口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口岸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的检验检疫工作。
经深圳局授权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根据授权约定,可在粤港两地预先录入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信息,代收检验检疫费,发放《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检验检疫申报卡》(以下简称“《车辆申报卡》”)。 第五条 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在出入境前,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到车辆出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车辆信息预录入手续。
第六条 车辆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办理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信息预录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签发的《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及驾驶人入出境批准通知书》检验检疫联;
(二)车辆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预录入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代理机构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录入车辆信息,收取检验检疫费,发放《车辆申报卡》。
第八条 《车辆申报卡》是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的申报凭证,分入境和出境,用于司乘人员、携带物及车辆的申报。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应保持《车辆申报卡》及其条形码完整、清洁。
第九条 《车辆申报卡》遗失的,车辆所有人、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代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条 所有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均应接受检验检疫,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许可,取得《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以下简称“《检验检疫证》”)后方可入境或者出境。入境车辆应同时接受防疫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 车辆出入境时,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申报卡》,并按要求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口岸通道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收取《车辆申报卡》,核查车辆信息和申报信息,无异常情形的,签发《检验检疫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移交其他岗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处理:
(一)司乘人员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以及来自传染病疫区;
(二)携带禁止入境、应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经检验检疫查验合格后方准携带入境的物品;
(三)车辆应实施检疫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车辆信息预录入手续或未向检验检疫机关如实申报。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一次性出入境小汽车实施稽查。对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且已领取《检验检疫证》的车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稽查工作人员应收回《检验检疫证》。对未办理信息预录入手续的车辆,协助其到指定地点办理。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或检疫处理合格,以及补办车辆预录入手续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车辆,返还或签发《检验检疫证》。
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车辆,应及时录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于已构成违法的车辆,录入“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检验检疫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交换系统”)。
第十五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拒不接受检疫、多次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车辆上报深圳局,深圳局审核后,通过交换系统通报给广东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申请。对于需要解除限制的车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深圳局,深圳局审核同意后,通过交换系统通报给广东省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检验检疫申报卡(略)
2.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检验检疫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