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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计生发〔2011〕1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后法优于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按《广州市人口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以较低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情节恶劣,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和负面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处罚情节的,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综合衡量违法事实和情节,按《基准表》以低于严重档次一档确定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的酌定情节和依据。
  第十三条 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下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基准表》中的“以上”除在表中有特别说明以外均不含本数,《基准表》中的“以下”除在表中有特别说明以外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