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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深圳市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控制、应对、恢复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系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信息公开,引导舆论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市城管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局安监办,主任由局安监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安监办副主任担任,应急办由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及备案工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及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估工作;负责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配使用工作。
  第七条 市城管局应急总值班室,设在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城管监控指挥中心副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全局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信息的收集和上传下达工作;负责与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业务对接;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应急准备、应急过程、灾害程度、处置结果等)按一般情况每天一报,较大以上情况2小时一报、特别重大情况即时报告的规定书面或短信或电话报局长、分管局领导、局应急办、局办公室,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或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直属各单位应急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捡查。
  市城管局应急指挥平台设在市城管监控指挥中心。
  第八条 市城管局直属各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九条 市城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三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事故、垃圾处理、游乐设施、户外广告、路灯照明等专项应急机构,在市城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 市城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十一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计划,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十二条 市城管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承担各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二)负责本单位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备案工作。加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应急演练。
  (三)负责启动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值守工作和应急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调配使用工作。
  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队、公安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市城管局建立的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直属单位(或部门)应急预案、外包服务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局应急办牵头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直属单位(或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城管局应急预案的有关式样自行制定。外包服务单位、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制定应急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经市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报市应急办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急预案应当每2至3年修订一次,保障其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市城管局系统内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深圳是一座新兴的国际现代化城市,其地理位置特殊,城市化特点尤其突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气象、地质环境不稳定,随着经济要素高度聚集,城市人口剧增,社会元素结构复杂,城市管理范围及内容的增多,城市管理和被管理的矛盾突出,形成了自然灾害和非自然灾害并发,灾害种类繁多的特点。
  自然灾害。市城管局系统主要易受台风、暴雨、高温、雷电、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的侵袭,造成城市环境、城市绿化、公园设施、路灯设施、自然生态等受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及人员伤亡事故的可能性增大。
  事故灾难。市城管局系统内的大容积锅炉、沼气收集与利用系统、游乐设施、垃圾填埋体、城市照明设施、生产作业大型设备、户外广告牌、易燃易爆危险品、树枝粉碎设备、户外生产作业等易发生人员伤亡、交通枢纽堵塞、气体爆炸等危害性较大。
  公共卫生事件。由于深圳城市人口快速发展,市政公园、郊野公园、森林公园、社区公园及公共场所聚集休闲人群增多,城市空间减少,容易引发各种媒介传染性疾病机率较高。
  社会安全事件。城市管理点多面广,随着管理力度的加大,尤其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垃圾清扫、垃圾处理等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同时,一些不法组织和不法分子有可能在公园内从事非法活动和刑事、治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根据城管系统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全局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形成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局应急办负责全局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
  第十八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事态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分为四级: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二级预警信息,由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授权局应急办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由局应急办负责发布。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LED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栏等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外包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害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发布解除警报公告,终止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局应急办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组织相关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四)及时向本单位辖区内及周边地区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公布咨询电话。
  (五)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六)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七)加强对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八)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群到安全地方,时间允许可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四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各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市城管局应急总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城管局应急总值班室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应当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特别重大或敏感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局应急总值班室,必要时可越级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应急处置阶段应实时向局应急总值班室报告。
  各单位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真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的当天下午六点前或次日上午九点前,局应急总值班室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各种损失、应急处置及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报局长、分管局领导、局应急办、局办公室,同时,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公共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市森林消防应急专业队伍为全局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城管局和市防火办指挥调度。
  市绿化管理处应建立100至150人的“三防”应急专业队伍,由绿化管理处和绿化管养单位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 由市城管局和绿化管理处指挥调度。
  市环卫处应建立80至100人的垃圾处理应急专业队伍,由环卫处和垃圾处理承包单位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由市城管局和环卫处指挥调度。
  市公园管理中心应建立30至50人的游乐设施应急专业队伍,由公园系统和游乐场承包单位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 由市城管局和公园管理中心指挥调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联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先进和充足的应急救援装备,提高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加强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职工队伍和广大市民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本单位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建议和对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每季度对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局应急办,并自行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加强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各单位建立的应急管理平台,纳入全局应急平台体系。
  第二十九条 市城管局应建立局机关、直属单位(包括外包服务单位)二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设立应急物资仓库,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局计财处应加强对各单位应急管理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城管局各级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外包服务单位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事发单位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请上级组织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城管局系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局长或指定的副局长担任总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一)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接到森林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后,森林消防应急专业队伍应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抢险工作。
  同时,当市气象台、市应急办或局应急办发布突发事件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森林消防应急专业队伍应按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原地待命,听从市城管局应急指挥部的命令,随时赶赴事发现场参与应急抢险工作。
  (二)台风暴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城市行道树倒伏事件应急处置:市绿化管理处为全市应对台风暴雨造成行道树倒伏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单位。当市气象台、市三防办或局应急办发布台风暴雨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市绿化处应及时组织三防应急抢险队伍,并依托绿化承包管养单位的装备和设备,按预案的规定组织应急分队对各责任区域的行道树进行巡查,发现有倒伏的树木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快速处置,恢复交通和城市秩序。
  2、路面垃圾堵塞排水口导致内涝事件处置:市环卫处为全市路面垃圾堵塞排水口事件处置的监管责任单位。当市气象台、市三防办或局应急办发布暴雨、高温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市环卫处应及时督促和指挥各区垃圾清扫应急抢险队伍,按预案规定组织应急分队对各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发现管辖路段有垃圾堵塞雨水排水口水滤子的应立即进行清理,防止内涝。
  3、垃圾填埋场臭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市环卫处为全市垃圾场臭气事件处置的责任单位。当市气象台、市环保局、市三防办或局应急办发布高温或环境污染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市环卫处应立即组织垃圾处理应急队伍,对各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并测定臭气污染源,并按预案的规定和处置流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或阻隔臭气污染源,防止垃圾臭气源扩散至周边造成环境污染。
  (三)路灯倒伏或断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为全市路灯因台风暴雨造成突发事件处置的责任单位。当市气象台、市三防办或局应急办发布台风暴雨Ⅲ级以上预警信息时,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应立即组织路灯应急队伍,对各责任区域的路灯进行巡查,发现管辖区城因台风暴雨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路灯损坏倒伏影响城市交通或断电事故时,应按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险情恢复照明和交通秩序。
  (四)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游乐设施事故应急处置:市公园管理中心为市公园系统游乐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单位。当接到游乐设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时,应在10分钟内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按游乐设施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处置流程,立即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
  2、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市城管局系统的电梯,各使用单位为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单位。当使用单位发现电梯运行不正常或接到电梯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时,应10分钟内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按电梯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处置流程开展应急抢险和救援。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城管监察支队为全市城管综合执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监管责任单位。当接到城管综合执法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时,应在1小时内组织应急队伍赶到事发现场,按预案的规定和处置流程采取正确的措施及时平息事件。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按总体应急预案或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采购,由各单位按照采购规定和要求确定2至3家供应商进行采购,计财处应加强对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应佩戴或张贴应急标志。
  第三十四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及时向在辖区范围内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城管科研所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局各级应当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将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责任、情节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其他情形应受到处分的。
  第三十八条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产停业进行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试行)解释权在局应急办(安监办)。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生效。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8月13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