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2019修正)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降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企业运营成本,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注册企业加快回归前海扎根经营,加速产业和人才集聚,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位于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办公的物业。
  第三条 租用前海合作区下列物业用于办公的,不予以补助:
  (一)商务公寓;
  (二)房屋用途为商业的物业;
  (三)产权属于政府或前海管理局的物业。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从前海管理局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
  补贴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对象为承租单位或产权单位。
  第六条 申请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承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内:
  (二)注册地、经营地与税收缴纳地在前海合作区;
  (三)经营范围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四)租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公用房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条 承租单位的租金补贴分为一般、重点和特殊三类。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承租单位,属于一般补贴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重点补贴对象:
  (一)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与金融总部企业;
  (三)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及其一级分支机构;
  (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的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六)独角兽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七)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八)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租赁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香港投资者持股 50%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特殊补贴对象:
  (一)由持有《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自然人或法人设立:
  (二)企业股东之一为在香港依法注册或商业登记的法人机构,经营期不少于3年并依法缴纳利得税或依法免税;
  (三)企业股东之一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前海设立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年。
  第八条 一般补贴对象在2019年12月31日前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3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2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与特殊补贴对象在2019年12月31日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50%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起租的,每年按照实际租金的4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 对承租单位按照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金超过项目市场评估价格的,超出部分不予补贴。
  项目市场评估价格由前海管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拟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评估价格同比增长超过5%的,超出5%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产权单位可以项目为单位申请租金补贴:
  (一)产权单位自持的办公物业建筑面积不少于25000平方米;
  (二)项目出租率不低于85%;
  (三)承租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未享受过本办法租金补贴;
  (四)承租单位的租金价格均不超过市场评估价格的70%:
  (五)租金年递增率不超过5%。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每年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市场评估租金的25%予以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
   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每年按照实际出租面积市场评估租金的15%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促进前海企业回归、产业集聚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经前海管理局批准,可突破以上补贴标准,具体通过与前海管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企业总数不得超过被扶持企业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将有意向纳入租金补贴范围的办公用房提前报送前海管理局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审核通过的,前海管理局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前海管理局申请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前海管理局集中受理,受理时间不少于30日。
  具体受理时间以前海管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 承租单位与产权单位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已约定申请主体,则按约定实施;若无约定,则按“承租单位优先”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 一般补贴对象与特殊补贴对象通过产权单位向前海管理局统一提交申请。
  重点补贴对象可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也可通过产权单位统一提交申请。
  办公用房不属于单一产权项目的,通过项目运营单位统一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前海合作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
  (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四)上一年度完税证明;
  (五)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认办公用房产权关系、重点补贴对象及特殊补贴对象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前海管理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前海管理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一般账户。

  第二十二条 获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仅限于承租单位自用,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发现承租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产权单位故意阻挠承租单位依法申请补贴,或哄抬租金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削弱承租单位承租意愿的,产权单位所持有前海合作区内的所有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第二十五条 承租单位、产权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租金补贴,或承租单位转租、分租或改变获得租金补贴的办公用房原使用功能的,应当返还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并将该企业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和前海相关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获得前海任何形式的产业资金扶持,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管理和审批租金补贴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但差额部分可按本办法规定补齐。
  补贴对象资格条件每年一审,经审核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以补贴;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如下:
   “直接经济贡献”是指补贴对象在前海缴纳的税款所属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总计(不含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前海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独角兽企业”是指成立10年以内、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尚未上市的企业。
  “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为准;“中国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实际租金”是指租户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自2019年1月1日起计,此日期之后承租的以实际租赁起始日起计。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前海合作区房源审核申请表(略)
  2.前海合作区承租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略)
  3.前海合作区产权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申请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