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字号:东人防〔2002〕31号
- 公布日期:2002.12.26
- 施行日期:2002.12.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东人防[20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和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动委、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市人民政府《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56号)的有关规定及市物价局《关于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意见》(东价函[2002]9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如符合下列第二条一至四项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按建筑物首层投影面积(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下、地上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如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9层以下、地上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按地上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或不宜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合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中小学办公楼、教学楼、敬老院、福利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镇区、农村个人独立兴建的自用住宅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予以免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