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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梅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工资保证金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执法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对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额和期限、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事宜作出约定。
  第六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同一施工单位在梅州市各县(市、区)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前五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缴存前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降低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计缴;缴存前两年内发生过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按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3%计缴;因欠薪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施工单位,缴存比例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减免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调查核实。
  第九条 施工单位可选择建设单位担保、银行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按前款方式代替缴存保证金的,应在保险金额、受益对象、担保时间、赔付方式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确保工人工资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备案手续时,应向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其他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被拖欠工资人数和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资保证金提取通知书,由开户银行将工资发放至工人个人账户;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采用工人工资保证保险方式的,由保险人赔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开设专用账户的施工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足。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可以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开户单位所有。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工程项目的,其中一个工程项目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对超出其他工程项目应缴工资保证金金额的,可以相应减少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
  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减少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和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投诉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减少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通知书,并函告开户银行。
  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的,暂缓办理减少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手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薪投诉举报情况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接到减少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少工资保证金或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手续,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依法冻结或扣划时,开户银行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并向梅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推送;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
  (一)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
  (二)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
  (四)伪造第三方担保、工人工资保证保险、工人工资支付等凭证,逃避缴纳工资保证金或者骗取减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缴清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施工许可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限期缴清,并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根据协议做好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并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