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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强加工贸易“台帐”合同管理制止搭车收费的通知

深圳经济发展局关于加强加工贸易
“台帐”合同管理制止搭车收费的通知
(深经发[1998]第53号 1998年7月13日)


宝安、龙岗区经发局:
  加工贸易“台帐”制度在我市实施两年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我市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优化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东南亚金融危机给我市外贸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5]109号文规定,重申:在加工贸易“台帐”合同审批办理过程中,企业只向另银行缴纳每个合同100元人民币的手续费,除此以外,其它任何环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任何部门利用台帐合同办理过程借机搭车收取其它费用。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应予立即制止。
  根据深圳市“台帐”合同两级审批的规定,特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全市范围内属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合同由市经发局审批,在宝安、龙岗辖区风注册登记的企业分别由所属区经发局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下放审批权。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