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 发文字号:深文〔2008〕34号
- 公布日期:2008.02.14
- 施行日期:2008.03.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文〔2008〕34号)
各区文化局,光明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
《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出版物领域违法经营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查获非法CD、VCD、DVD、CD-ROM和非法图书的(以下计量单位含张、本、册),实际查获的数量必须在3000张以上,按每张0.1元予以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二)举报查获非法录音带、录像带和非法报纸、期刊、杂志的(以下计量位含张、本、册),收缴数量在3000张以上5000张以下的,奖励300元;收缴数量在5000张以上的,奖励500元。 举报出版物领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奖励的其他具体操作措施,按《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