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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失效


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1999]194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见附表。普通艺术院校师范班、师范院校艺术类专业免收学费,但应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
  我省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普通艺术院校学生的住宿费,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住宿费和成人艺术院校的实习实验费、住宿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院校应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高职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表(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