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0〕2号
- 公布日期:2010.01.20
- 施行日期:2005.01.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2号)
(2005年7月28日 深工商〔2005〕32号)
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注1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市场开办者及食品经营者应保持市场经营场所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检测机构,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的食品相关凭证,并分类归档备查;
(三)定期检查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制度和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建立或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规范使用食品经营台帐;
(六)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内出现的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
(七)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注2 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查和处理不合格食品。 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时应制止经营者继续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处理、召回、退货等条款。 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或者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记载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日期、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供货方名称、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货台帐应记载购货方名称、销售品种、数量、联系方式等情况。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出售的食品应根据消费的需求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责任监督,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经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注2 此项为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