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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已由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将通过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2月28日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2018年12月29日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市情和实际出发,正确有效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协调、工作程序、实施监督等机制,提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需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中,涉及财政资金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应单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五)市本级决算草案;
  (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七)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授予或者撤销湛江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根据中共湛江市委建议,需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地方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国有资产变更、重组等方面的重大情况;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及实施情况;
  (八)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九)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的情况;
  (十)主要江河流域、海域、滩涂、岸线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情况;
  (十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二)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文体设施等事关重要民生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项目的确立和调整等事项;
  (十三)确定市花等标志物的情况;
  (十四)同国内、外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事项;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机构以及县(市、区)一级的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的更名;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下列机关或机构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监察委员会;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市人民检察院。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分别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签署。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提请机关和人员应当同时提供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议题的提请、变更,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在每年年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下一年的提请建议。法律、法规规定须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重大事项和市人民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确有必要调整,或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临时提请的,提请机关的办事机构应提前六十日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并将主任会议的讨论结果在七日内通知提请机关的办事机构。
  (三)提请机关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议题的三十日前提交议案或报告文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审议。急需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或者报告,需要做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先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有关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论证会、评估会或者听证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对相关情况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根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与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相结合。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重点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负责承办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决议或者在地方性法规中作出规定,也可以将讨论中的意见建议转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并根据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报告只审议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建议转送提请机关。提请机关应当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重大事项决定决议实施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将其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或者执行决定决议、处理审议意见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6日湛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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