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规验〔2007〕220号)
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规划局制定了《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和《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2.《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规划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珠海市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暂行规定
为加强规划许可证件遗失补办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规划许可证件遗失后的补办,适用于本规定。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由原规划许可证件发出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补办申请,应由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向原证件的核发部门提出。如由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的,应持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是证明遗失补办申请人与原规划许可证件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的文件,其中包括:
1.市国土局或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证明文件;
2.市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如编委、工商局等)关于单位名称更改的有关文件;
3.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遗失补办,按照原规划许可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 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遗失补办,需在《珠海特区报》登报声明,要求申请人在声明中载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原证件名称及编号,并载明“若有异议,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规划部门反映”,同时明确告知规划部门窗口的受理电话。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后方可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刊登遗失申明的当日《珠海特区报》一份(原件1份);
(四)申请遗失补办的证件复印件(可能条件下提供。如证件未遗失,只是遗失补办附图附件的,则应提供证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申请人申请补办理应自行准备相关材料。规划部门应当将申请补办理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窗口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来函或电话,应将来函来电内容、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反映情况的时间等内容做好书面记录并录入电脑以方便查询。
在受理遗失补办申报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核查上述记录,如发现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记录的,则不予受理,待情况了解清楚后予以处理;无异议的,受理后交由有关科室核实原档案情况办理。 补办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事项无需登报声明,但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书(原件1份,含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补办事项、原证件名称及编号、遗失情况说明、承诺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等内容);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补办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按原证件内容和格式打印在A3纸张上;补办的附图附件为存档附图原件的复印件。在补办的规划许可证上(或附图附件)加盖蓝色的“规划许可遗失补办专用章”和市规划局(分局)业务专用章。 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建设项目,经查实后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规划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
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建设项目审批透明度,保证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决定在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一)需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必须公示:
(1)大型或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和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
(2)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与住宅建筑直接相邻,经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和会审,认为有可能对其相邻居住环境的采光、通风、绿化、通行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进行公示的重要建设项目。
除第(3)种情形以外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说明,连同规划设计方案,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市人大等审议。
属于第 (3)种情形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期满后,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公众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将反馈信息的收集和采纳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存入规划许可档案。
(二)批前公示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效果图,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配套市政设施及各单体建筑的层数、高度、建筑物间距及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建设项目均应在建设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市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变更,采取书面征询意见的,意见反馈的时限不得少于20日。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后的反馈意见,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采纳;
(2)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3)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说明,并可采取电子邮箱或网站公布等方式告知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公民。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出终审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核后提出的意见修改方案,并按照规定重新报审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项目的批后公示
(一)需进行批后公示的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及原状维修建设工程(含经营性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对其进行公示。
(二)批后公示的内容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分期建设范围的总平面图)、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公示时间应当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起至该建设工程竣工通过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为止。 规划验收公示
(一)需进行规划验收公示的项目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且可能影响他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公示。
(二)公示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建筑功能);
2.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内容及图纸;
3.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4.其它应当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的方式及期限
1.在市规划网站定期发布公示项目。
2.在规划主管部门办事窗口采用公告方式公布建设项目。
3.在施工现场悬挂《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公示牌》,公示时间自规划验收审查至结案。
(四)公示后的反馈信息收集和处理
1.反馈信息的收集
公示后的信息反馈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形式,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间内提供给规划主管部门。
2.反馈信息的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做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的决定。 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以下简称公示牌),是指在施工现场设置的,记载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内容和事项的标牌。
1.公示牌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统一的规格和内容自行制作并安置,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使用。
2.公示牌应根据A0号图的尺寸制作。设置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公示牌应当与施工标牌一同设置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眼位置。建设工程施工围墙拆除后,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建设工程的售楼部或者主要出入口显眼位置。
4.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内应当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