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贸工法字〔2008〕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以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名义清理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的21个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以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名义(注1)发布的2个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将《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等6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和原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注1 2003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有关职能,原市经济贸易局和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原市经济贸易局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移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经济贸易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均改为贸工部门或贸工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经发〔2000〕67号 2000年11月22日)
(深经发〔2000〕67号 2000年11月22日)
各区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市贸工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1996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1月22日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新产品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成功并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试制计划的称为国家级产品。在广东省和我市首次试制成功并经市贸工局组织的新产品鉴定或经市科技局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称为省、市级新产品。 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项目范围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产品;
2.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经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新产品;
4.节能降耗、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果显著的新产品;
5.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市场急需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6.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的新产品。
(二)以下项目不列入名单:
1.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
2.以引进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和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能耗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明显改进,只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7.已大批量生产的产品;
8.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和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 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的内容
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3年内,省、市级新产品在2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参照税务部门核实的新产品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纳税额、新增增值税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25%)的50%以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享受重点新产品优惠政策项目的申报和核准程序
(一)每年10月份由市贸工局会同科技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l.《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申报表》;
2.新产品鉴定证书或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企业);
3.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取得《新产品鉴定证书》的产品到市贸工局申报,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产品到市科技局申报。两局共同编制“享受优惠项目预选清单”。
(三)由市贸工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核准编制“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名单”,并由五局联合发文下达。
(四)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补助核准依据。
l.列入“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优惠期内缴纳的所得税额及增值税额将作为享受财政优惠补助的主要依据。因此,经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必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如果企业不能按国家税务机关要求单独核算新产品项目的各类销售额、销项税额或核算不实的,不能享受当年财政优惠。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优惠资格。
2.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如下:
在地产地销减免税收政策保留情况下,一般销售是指境内特区外销售,若取消,则指境内销售。
新产品应纳增值税=新产品一般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
如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其进项税额,可按下列办法计算: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一般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五)企业凭“项目名单”和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新产品优惠补助。
(六)新产品优惠补助项目,其优惠期从批准享受重点新产品财政优惠年度开始计算。
(七)企业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资金应设专户核算,按规定必须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本办法由市贸工局商有关单位解释。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