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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
           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1983)13号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第一商业局
        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2]127号文,《印发(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省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属单位的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用车、用油问题,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配车范围
  (一)市属各单位中的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特级记者、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
  (二)四级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副编审、副译审、高级记者、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及相当职称者。
  (三)年龄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的上列第(二)点范围中的人员。
  以上人员如担任行政职务并已按行政单位规定配车的,不再按此办法配车,但用油可适当增加。
  二、配车标准
  按符合配车范围人员每三至八人配车一辆,每辆每月供应汽油一百公斤,二人以下的单位,在行政已配有公务车或定编车,不再配车,但可每月增加供应汽油三十公斤;如果单位行政没有配车的,可视实际情况酌定。
  所需车辆(包括小轿车、施行车、吉普车),首先应从现有编余的车辆中调剂,本系统没有编余车辆,可报市定编管理部门从系统外调剂,不足部分逐步配齐。
  三、配车手续
  按照规定需要配车的单位,将用车人中的名单(职务、级别、年龄),需要车辆数按附表填报办公厅行政处。由行政处复查后汇总省政府办公厅核发“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然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先在编余车辆中调剂解决(本系统调剂不了的,可与市政府办公厅行政处联系从市里调剂),确需购买新车的,根据资源情况由市计委负责逐步解决。
  购车经费按经费隶属关系上报主管部门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从包干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石油供应部门凭“高知专车”小汽车定编证供应汽油。
  四、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及时保养维修,保证高级知识分子因公、因病用车;私事用车要按有关规定收费。对离休退休者的必需用车,也要予以保证。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五日起实行。
          符合条件用车的高级知识分子数统计表

单 位 单 位 现 有 领 导 人 数 现有车辆数 符 合 条 件 用 车 的 高 级 知 识分 子 数需 增 车辆 核定增加车辆 备 注
小 计 小 汽 车 旅 行 车 小 计 相授 当 正人 教数 相副 当教 四授 级人 以数 上 超相上 过当副 六六教 十级授 岁以 小 计 小 汽 车 旅 行 车 小 计  小  汽  车  旅 行 车
                                 
                                 
                                 


  注:此表请于二月十五日前填报审查,然后报省知识分子工作检查组临时办公室
         省市机关高级知识分子申请工作用车名单

姓 名 性 别出生 年月 现工作单位及担任职务 技术职称  工  资 备 考
级别金 额
                            
                            
                            
                            


  注:符合配车条件的高级知识分子是指:
  1.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者;
  2.四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3.超过六十岁的六级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以及相当职称者。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