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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市监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等29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局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委托罗湖、福田、南山和盐田分局办理部分公司登记业务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2〕2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工商〔2002〕53号)
  3.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深价〔2003〕28号)
  4.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3号)
  5.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24号)
  6.关于停止办理商品市场《市场登记证》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5号)
  7.关于实施肉类食品放心工程信息化监管措施的通告(深工商通告〔2004〕9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1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2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3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5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6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7号)
  15.关于开展加油站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和加油站主管公司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的通知(深质技监〔2002〕112号)
  16.关于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质监〔2003〕166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质监〔2004〕84号)
  18.关于批准发布《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和《含清净剂车用柴油》等4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4〕108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质监〔2005〕77号)
  20.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车用汽油清净剂》第1号修改单和《含清净剂车用无铅汽油》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深质监〔2005〕99号)
  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学生饮用奶》的通知(深质监〔2005〕107号)
  22.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安全要求及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5〕135号)
  23.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深质监〔2005〕143号)
  24.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水务工程名称代码》的通知(深质监〔2006〕5号)
  25.关于发布《中小学学生服成品规格》等四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24号)
  26.关于发布《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技术规范》等8项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95号)
  27.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11号)
  28.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社区服务与综合管理信息化技术规范》的通知(深质监〔2006〕139号)
  29.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要求和评价》的通知(深质监〔2006〕153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2003年6月12日 深价联字〔2003〕23号)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注、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计价检〔2002〕2602号),现就我市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个人行医,下同),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及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内容,并应明示是否属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
  三、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价格。
  四、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说明、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件、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
  五、对符合相关规定已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委审批、但尚未编入《规范》的新医技服务项目和特需医技服务项目,公示时按其编排原则排序,在第五级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前加“X”(新医技服务项目)和“T”(特需医技服务项目)。
  六、对仅有一个《规范》编码的同一终极服务项目,因存在不同等级的服务收费,公示时可在其所属《规范》编码末尾加英文字母以示区分(如普通床位费编码为110900001,其细分后的单人床、双人床、四人床可分别编为110900001A、110900001B和110900001C)。
  七、药品、医用材料价格公示项目,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的规定,公示本机构销售量最大的100个品种,不足100种的要全部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原则上应公示全部项目,若因项目过多、不能公示全部项目的,除公示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外,各级政府开办的公立医院及住院病床超过100张的其他医院应当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供缴费者查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住院病床不足100张,但有条件的其他医院也应设置电子触摸查询系统。
  八、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挂号收费处、住院收费处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公示的格式由深圳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九、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价格公示工作。
  十、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对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收费配备编码等方面的检索功能,以方便缴费者查找核对。
  十一、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在医疗服务收费方面应继续执行和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和“药品价格清单”制度。收费清单应打印编码、项目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且要与公示内容保持一致。
  十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在正式执行前,做好价格公示内容的调整工作。
  十三、各级物价检查所应加强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共同促进价格公示工作的顺利推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略)
  2.常用药品价格公示栏(略)
  3.常用医用材料价格公示栏(略)
  4.常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略)
  注: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更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