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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珠水〔2019〕152号)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中心、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珠海水控集团,各水利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重要工作,为切实维护水利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现印发《珠海市水务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水务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做好我市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结合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实际,现提出以下四点意见。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落实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落实水利建设领域保障工人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全面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下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下称工资专户)制度、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代发工资制度、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等。
  (一)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按合同造价预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施工单位预先设立的专用账户,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当该项目发生欠薪,且用工主体不主动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责令改正指令或行政处理决定时,从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应得工资及时发放。在建工程项目发生欠薪时,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后,通知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从中将工资拨付到被欠薪农民工个人账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工资保证金专户,或提供已开设的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并按自愿原则就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约定保证金的缴存、提取及退回办法、银行的函告义务,明确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以及提取后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内容。五方协议中应以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总价、劳动用工规模、工资预算、施工单位资质及其三年内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为依据约定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5%,最高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3%,同一施工单位在珠海市内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同一施工单位在珠海市内可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专款专用,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用于本单位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外的事项。
  建设单位应按照五方协议约定比例提取工程款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推行第三方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可选择银行保函或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提交工资支付保函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可凭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证明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无拖欠工资的证明,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取回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参加了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
  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所在地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五方协议约定的时限和条件提取保证金用于发放被欠薪农民工工资;采用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工资保证金的,由担保方垫付工资。项目分包建设的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垫付款项可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欠薪但项目未完工的,开设专户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五方协议的约定及时等额补足。
  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工资已全额支付,施工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按五方协议的约定退回工资保证金。有多个项目的,其中一个项目完工后,对超出其他在建项目应缴数额的部分,可以申请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工资支付保证金退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退款申请公示期内未接到欠薪举报技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保证金退款通知,并函告开户银行。公示期内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工资保证金暂不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成后才予以办理退款。
  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连续两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按规定标准50%缴存工资保证金;连续三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提供工资保证金;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按双倍标准补齐工资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工资专户是指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资专户资金是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或者施工单位、开户银行订立双方协议建设单位见证,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工程完工和工人工资未足额发放前,工资专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比例(经测算水利行业约为工程总价款的12%)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时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监管银行订立三方协议,设立工资专户。由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向分包单位的工资专户划转资金,用于发放分包工程的工人工资。分包单位也可以委托总包单位通过其工资专户代发工人工资。
  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只设立一个工人工资专户,在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设立子账户。为方便工人流动,水利建设领域工资专户的开户银行可与房建市政和交通部门选定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一致。
  账户注销。项目所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等材料出具相应的专用账户销户公函,施工单位持销户公函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账户余额归开户人所有。
  (三)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实名管理数据的采集、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对首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采集个人实名管理信息。各类管理台账应当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现场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后5日内,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实名登记信息资料并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监管。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须建立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报市级备案。
  (四)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报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划拨至分包单位工资专户或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五)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法律援助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三、加强关键环节管控,落实资金保障
  (一)源头控制,落实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严禁施工企业带资承包,未落实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工备案。
  (二)推广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财政性资金比例不低于50%的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应采用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或保函方式,担保费可列入工程造价。
  (三)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相关过程结算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工作,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各有关单位结合辖区实际,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各相关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加强监管,压实责任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对招标文件中工人工资专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情况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予以审核。未有相关内容或内容不齐全的招标文件,不予以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定期巡查,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对未落实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项目,不予以备案。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招标条件中应当对设立工人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并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对以上事项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账户;二是采用银行缴存方式的提交银行收款凭证、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的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复印件(原件备查)、采用第三方担保方式的提交担保合同、获得减免工资保证金的提交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符合减免条件证明;三是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专户、资金缴存方式、双方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应保证项目资金支付。按约定提供支付担保、划拨工资保证金、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足额将工人工资划拨至工人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企业用工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定期核查账户支付情况,对归管项目内存在欠薪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细化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承担欠薪直接责任,并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因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负欠薪直接责任。
  (四)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保障工人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同时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设立情况书面报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施工单位应按月足额委托总承包单位或银行支付工人工资。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严禁施工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分包企业(含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工人工资的主体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工人。采用劳务分包的,施工企业应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将工资支付于工人本人,严禁拖欠或克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贯彻落实。《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意见》(珠海农水函〔2018〕336号)及《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珠海农水函〔2018〕343号)同时废止。《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珠海农水〔2016〕263号)自2019年10月2自行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