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1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为目标,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减负惠农政策为抓手,强化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逐步构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以规范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将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禁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集资摊派,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管理涉农收费和价格。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收取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检查,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二)规范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按照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严格规范议事程序,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的要求,积极做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征询民意试点工作,在筹资筹劳过程中,要遵守农民负担监管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广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粤府办〔2011〕4号)规定执行,禁止变相向村民集资、摊派。从2013年开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按绝对数额确定。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纠正层层下放限额标准权限,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等违规问题。

  (三)深入治理加重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

  加强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事项的日常审核监管,防止乱收费和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力度。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潮州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坚决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和落实减负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

  落实涉及农民收费文件“审核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审核清理现行涉及农民收费的文件,凡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立即改正,对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要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必须会签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检查监督。各县区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涉及农民负担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并选择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成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问题,选择问题较多的县(区)、镇(带农街道),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排查突出问题,限期落实整改,切实防止区域性、行业性农民负担反弹。要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违纪收取的各种款项,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对擅自出台、设立涉及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对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予以降低。严格执行《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和《广东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

  (五)加强责任制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农〔2004〕205号),按照市政府与市直涉农收费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县区直涉农收费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减负责任书的各项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将涉农收费责任制考核制度化,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业绩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依据,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自查和开展专项治理,健全管理制度、纠正违规问题。各涉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督办。市将通过明查暗访、群众监督、抽查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区减轻农民负担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生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