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文〔2008〕193号)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2008〕193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修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深圳市文化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二)”的内容修改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二、将《办法》“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三)”的内容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将《办法》“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三)”的内容修改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的直营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独立门店由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