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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专项审计通用规范和标准(试行)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3号)等文件,制定本审计规范和标准。本审计规范和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计划项目验收的专项审计工作。
  一、审计基本要求
  (一)第三方审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以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为准,独立开展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合理核定项目完成投资金额及各类项目支出明细。
  (二)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未调整的无需此项)、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三)应第三方审计机构要求,项目单位须在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范围内,向第三方审计机构补充提供
  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
  (四)项目建设期以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
  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未明确到月、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年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年份的最后一日;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月份但未明确到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月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
  (五)接受审计的项目单位应与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一致。项目单位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项目单位不包括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和注册地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投资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资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审查
  项目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完整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
  1.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
  2.项目建设期起始日期为T1,截止日期为T2,与项目实际完
  成投资额有关的发票应在T1到T2+90日时间段内开具,其它时间段开具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并记录发票号码等信息提供给验收服务机构留存。
  4.发票应盖有销售方(收款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应与合同一致,发票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否则不予以确认。
  5.对于进口设备须核查设备的进口关税缴纳单、进口增值税缴纳单。
  (三)合同审查
  与项目相关的商业合同应盖有项目单位和交易对手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
  1.项目单位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
  2.付款一般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与合同和发票一致,如不一致,不予以确认。
  3.资金支付时间发生在T2+90日以后的,原则上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例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五)固定资产和设备盘点核查
  1.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含购置的相关软件,至少包含设备名称、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码、资金来源、是否公开招投标、关联方关系、设备盘点地点)进行盘点核查。
  2.对于未盘点到固定资产和设备实物(含软件类)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固定资产和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是否正常投入使用。
  (1)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
  (2)数字经济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购置的服务器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外的,可采用检查项目单位与托管机构签订的设备托管协议、远程视频核查等方式进行设备盘点核查。
  4.项目单位购置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未列出且与项目不相关的设备,不予以确认。
  5.日常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办公电脑等)、日常消费品、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商业房产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6.项目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且能提供相应发票的部分,予以确认。
  (六)费用审查
  审核费用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费用,不予以确认。
  三、其它事项审核
  (一)项目投资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
  的关联交易),须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对于服务类支出,须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三)对于人力资源费,须依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的人力资源预算费用和项目单位提交的人力资源费用支出证明材料进行核定。项目单位提供的人力资源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项目人员清单、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总额清单等。
  (四)融资贴息扶持方式项目的实际贷款利息支出,以实际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核定。
  (五)数字经济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的云服务器、基站租赁费用等可计入建设投资。
  四、审计查验章
  (一)现场审计时,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审计查验章。
  (二)已加盖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的专项资金审计查验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政策允许叠加资助或项目单位能提供盖章部门出具的未获得资助的书面证明的发票除外。
  五、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审定金额与项目单位经费决算报告申报金额存在差异的,审计报告必须说明导致差异的原因。
  (二)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三)项目实际建设地点与计划建设地点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四)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五)审计报告中所列设备明细表,须说明设备是否安放在项目建设地,是否正常投入使用;自制的设备需注明。
  (六)无法判断项目所购置设备或服务类支出是否与项目相关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七)存在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八)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应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对报告查漏补缺。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