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申请退税时有关资本金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再投资申请退税时有关资本金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741号 1996年12月26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353号文收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30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时,若其原“应缴资本”未缴足,应在弥补完未缴足部分后,对超过部分的利润按有关规定给予退税优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只有在将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才给予退税优惠。故国税函发[1990]304号文中所说的“应缴资本”,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以税后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以前,按照当时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数额,外国投资者应认缴的部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