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
- 制定机关: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 公布日期:2020.02.20
- 施行日期:2020.02.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告
根据省、市有关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部署,为全面有序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全面取消超出企业防疫必要的复工条件和要求,全面取消企业复工复产的审批、报备手续,企业复工复产无需批准,无需签订承诺书;不得擅自变相推迟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在国家、省、市的要求外搞层层加码。 规范复工复产企业人员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来自疫情重点地区人员管理范围,除对疫情重点地区来江门人员、“两史”(疫情重点地区旅游史和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人员实行14天隔离外,其他地区来江门人员经健康检测合格后可返岗复工。各村(居)对在本村(居)居住或租住的复工复产企业的外来员工和车辆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登记后,未见异常的一律放行。 全面取消不合理的交通运输管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物资等运输车辆在疫情防控期间开通绿色通道,切实解决企业物流问题。积极帮助更多的物流企业复工,支持企业采取物流直配、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提高物流效率。 广泛深入开展暖企大行动,帮助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困难,做好政策宣传、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和帮助企业在做好“四个到位”(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省有关防控工作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抓好复工复产。
江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