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林渔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 发文字号: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 公布日期:2010.03.16
- 施行日期:2002.08.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科工贸信规字〔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发布或者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分以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贸易工业局,承接原市经济贸易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原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原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原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市政府驻深单位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原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96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0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2002〕115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深经贸通〔2002〕83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9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27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局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76号)
8.关于改革特区内生猪肉品流通体制的通知(深经贸通〔2004〕29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发〔2004〕30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深贸工运字〔2004〕62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技字〔2004〕87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信〔2005〕34号)
13.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47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6〕108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1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矿企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南》和《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指南》的通知(深安监管〔2006〕32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深经贸通〔2002〕8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23日 深经贸通〔2002〕83号)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多渠道少环节,经营上适度竞争,从源头上管好食品安全”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的连锁超市、连锁餐饮企业可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
(一)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日销售生猪(猪肉)40头以上或直营分店达到10家以上;
(二)对肉品实行统一配送(包括自营配送或委托第三方配送);
(三)具有预冷、分割、包装、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营业场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连锁企业可直接采购生猪,自行委托清水河肉联厂或南山肉联厂屠宰,在全市范围内对其分店统一配送。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畜禽屠宰与屠宰检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不得采购、销售私宰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兽医卫生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带违禁药物残留的生猪肉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部门按《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自营生猪肉品采购业务的连锁企业不得将生猪及肉品批发到所属连锁店以外的市场、企业或单位。 特区内定点屠宰场之间实行适度竞争,批发行及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可以在清水河肉联厂、南山肉联厂两家定点屠宰场中选择委托代宰,原沙头角肉联厂的供应体制暂时不变。 对肉菜市场肉品供应体制进行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改原来1个市场由1家批发行供应为多家批发行在一定区域内进行竞争,同一市场的零售肉贩可以在多家批发行中自主选择供货方。具体办法由市工商部门研究制订。 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瘦肉精”检测公布制度。由肉品卫生检验部门对生猪、肉品“瘦肉精”残留情况进行抽检,市经贸、农业、工商部门每季度(或不定期)将检测过程中无“瘦肉精”阳性记录的批发行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的连锁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布,提醒市民注意。根据“瘦肉精”等有害残留物的检测情况,加强对批发行、自营生猪肉品采购连锁企业的监管,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农业、工商等部门另行制订。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设立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承接原市农林渔业局除林业管理以外的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