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下达《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局关于
下达《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地)、县经委、财政局、劳动局,省直工交厅、局(公司):
为了促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省企业管理的实际,拟定了《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各市(地)、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首先在管理基础较好、各项制度比较健全的工业企业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汇报,以便研究改进。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为了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素质,增强企业内部的活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86]59号文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对在企业管理现代化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凡是在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活动中,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创造或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方法、手段,对提高企业的素质,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的作用,都可以作为管理成果,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是指在决策、计划、组织、控制等诸方面有改革、创新和应用所形成的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有效地加强了企业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具体内容包括:
1、 改革生产组织和管理机构,创建科学文明的管理制度,有推广价值;
2、 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在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资金、降低能耗和物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3、 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决策的准确程度,对搞活企业有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 其它有关改革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并有推广价值的。
管理成果由创造、应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并填写《广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报告表》(表附后),注明成果内容、经济效益、直接参加人员,并附成果报告等有关资料。按成果等级分别报送企业、市(地)、省评审委员会。一等奖由省审批;二、三等奖由市(地)审批;四、五等奖由企业审批。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省里每年召开一次现代化成果发表会。 省、市(地)评审委员会由经委、财政、劳动、有关工业厅、局(公司)业务部门的同志和聘请部分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经委企管处(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管理成果的评审内容如下:
1、 评审成果报告的可靠性和推广价值;
2、 对成果的经济效果、技术水平、运用程度做出科学的鉴定;
3、 确定奖励的等级和奖励的金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的精神,坚持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管理现代化成果(即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年经济效益的多少和作用大小(即自采用之日起,按十二个月为计算单位),由采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分五个等级进行奖励。
奖励等级 | 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 奖 金 额 | 荣 誉 奖 |
一 | 一百万元以上 | 二千五百元 至四千元 | 奖 状 |
二 | 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 一千五百元 至二千五百元 | 奖 状 |
三 |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五百元至 一千五百元 | 奖 状 |
四 |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三百元至 五 百 元 | 奖 状 |
五 | 一万元以下 | 三百元以下 | 表 扬 |
本条款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对已被采用,但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管理项目,按其作用大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 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但有创新的项目,采用见效后,可以按照本办法奖励。厂级干部的奖励,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计入生产成本,非生产性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每次成果只作一次登记,获奖的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项成果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管理现代化成果的奖金,应按各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能搞平均主义。 对获得一、二、三、四等成果奖的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对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
成果创造单位名称 | |||||
成果创造者姓名 | 职务 | 职 务 | |||
成果直接参加人员 | 职务 | 职 务 | |||
成果经济效益 | |||||
成 果 内 容 (附具成果报告、 论文等资料) | |||||
企业评审意见 | |||||
上级主管单位评 审意见 |
成果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一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