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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鼓励支柱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鼓励支柱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保〔2013〕60号)



各局室:
  现将《珠海保税区鼓励支柱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3月21日

珠海保税区鼓励支柱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生产服务类企业加快发展,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壮大保税区经济总量,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珠海保税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范围内注册的生产服务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柱型企业是指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在珠海保税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对我区财政具有突出贡献的生产服务类企业。

  第四条 成立珠海保税区支柱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区统筹发展局、区党政办公室、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招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支柱型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支柱型企业的鼓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筹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统筹发展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 在本区内设立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支柱型企业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本区税务部门登记、在本区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服务类企业;
  (二)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服务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在上一年度未发生过以下情形: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节能降耗和三废排放不达标;
  3.发生影响恶劣的劳资纠纷;
  4.生产型企业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IS014000认证及其年度监督检查;
  5.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社会形象的情况。

  第六条 区支柱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及时上报区支柱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

  第七条 每年三月底前受理上年度支柱型企业的认定申报以及已认定支柱型企业的复审申报。有关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的1-12月份。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支柱型企业或申报支柱型企业复审的,按下列要求向区支柱型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及呈批:
  1.支柱型企业认定或复审申请书;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4.本区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完税证明和3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九条 区财政设立扶持支柱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支柱型企业发展,奖励项目分为:
  (一)支柱型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为支柱型企业的,以其在被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对我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值为基数,按照其当年对我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额较基数的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高管生活补贴
  对经认定的支柱型企业,其3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补贴,补贴金额为该高管上一年度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区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十条 企业每年在本区享受的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其当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80%。

  第十一条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支柱型企业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支柱型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本区可协助其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支柱型企业外籍人员,本区可协助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企业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在本区投资设立的支柱型企业,凡符合办理粤港澳两地车牌申请条件的,本区可协助企业申办粤港澳两地车牌。

  第十三条 支柱型企业在申请使用本区相关专项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向珠海市申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本区予以协助申报。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不与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制定的其他优惠办法叠加实行,符合多项扶持鼓励政策的企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种。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统筹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