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 发文字号:珠国税发[2014]4号
 - 公布日期:2014.02.11
 - 施行日期:2014.02.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2014〕4号)
横琴新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区(分)局、各区科工贸信局:
为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文件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科工贸信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2014年2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下简称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2011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包括以下环节:
(一)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
(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项目的鉴定。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
(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产业化类计划项目不在此列。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
企业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之前,应当制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四)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五)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从事符合第三条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应当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准确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备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当按项目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适用附件1、地税部门管理的企业适用附件2);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附件3);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4);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要求分项目提供核算情况说明);
(八)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九)《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送资料清单》(附件5)。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备案申请后,进行备案登记,并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出准予备案通知,企业据此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备案申请审核中,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每年4月1日前出具《鉴定研究开发项目通知书》(附件6)并将需鉴定的项目汇总表通报市科技管理部门,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可依职权采取相应税务管理措施。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进行鉴定。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鉴定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地点、流程和申报材料目录及装订要求。
收到税务部门《鉴定研究开发项目通知书》的企业,应按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申报通知要求,办理项目鉴定申报。
市科工贸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经市科工贸信局审核后统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将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并向市税务部门通报技术鉴定申报情况和技术鉴定意见书发出情况。
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当属于本年度在研的研究开发项目。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县(市、区)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仍处于项目执行期内的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部门立项计划书作为研究开发项目备案的依据,无须再申请项目鉴定。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自行立项,本年仍在合同期内,如税务部门对研发活动存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申请鉴定。
项目鉴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界定条件进行调整时,本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
_________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 
  | 报备日期  | 年 月 日  | 
纳税人名称(章)  | 
  | ||
注册类型  | 
  | 行业类型  | 
  | 
工商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注册资本  | 
  | 
适用减免税 文件及文号  | 
  | 减免优惠期限  | 
  | 
减免优惠 具体项目  | 
  | 取得相关资格的批文及文号  | 
  | 
法律责任声明:本表及所附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经办人: 填报日期: 企业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 |||
税务机关意见  |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纳税人、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2: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居民企业)登记表
纳税人编码:  | |||||
纳税人名称(全称):  | |||||
优惠所属年度(起始年度):  | |||||
预缴期备案(打“√”选择)  | 
  | 汇缴期备案(打“√”选择)  | 
  | ||
备案项目名称(打“√”选择)  | |||||
债券利息收入  |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 研发费加计扣除  |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 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动漫企业  | 
  | 创业投资企业  | 
  |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 
  | 小型微利企业  |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  |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 外购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  | 
  |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 
  |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  |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 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 
  | 
CDM项目实施企业  |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 
  | 其它项目:  | 
  | 
技术转让所得  | 
  |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 
  | ||
法律责任声明:本表及附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所填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 |||||
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受理人员(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 |||||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备案后,纳税人、税务机关各存一份。  | |||||
附件3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名单
纳税人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___________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称  | 学历  | 专业  | 入职时间 (年/月/日)  | 所在工作部门部门  | 分工  | 本年度 工资薪金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本表根据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填列,项目名称必须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的项目名称一致;
2、“本年度工资薪金”是指本项目经分摊的可加计扣除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合计行次金额应当与同一项目附件3《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6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本年度发生额一致。
附件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
________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序号  | 费 用 项 目  | 发生额  | 
1  |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 
2  | 1.材料  | 
  | 
3  | 2.燃料  | 
  | 
4  | 3.动力费用  | 
  | 
5  | 
  | 
  | 
6  | 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  | 
  | 
7  | 1.工资、薪金  | 
  | 
8  | 2.津贴、补贴  | 
  | 
9  | 3.奖金  | 
  | 
10  | 4.五险一金  | 
  | 
11  | 
  | |
12  |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 (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除外)  | 
  | 
13  | 1.仪器  | 
  | 
14  | 2.设备  | 
  | 
15  | 
  | |
16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租赁费  | 
  | 
17  | 1.仪器  | 
  | 
18  | 2.设备  | 
  | 
19  | 
  | |
20  |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 
  | 
21  | 1.仪器  | 
  | 
22  | 2.设备  | 
  | 
23  | 
  | |
24  | 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  | 
  | 
25  | 1.软件  | 
  | 
26  | 2.专利权  | 
  | 
27  | 3.非专利技术  | 
  | 
28  | 
  | |
29  | 七、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30  | 
  | |
31  | 八、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 
  | 
32  | 
  | |
33  | 九、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 
34  | 
  | |
35  | 十、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 
36  | 
  | |
37  | 十一、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 
  | 
38  | 
  | |
39  | 十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  | 
  | 
40  | 1.新产品设计费  | 
  | 
41  |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 
  | 
42  | 3.技术图书资料费  | 
  | 
43  | 4.资料翻译费  | 
  | 
44  | 
  | |
45  | 合计数(1+6+12+16+20+24+29+31+33+35+37+39)  | 
  | 
46  | 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  | 
  | 
47  | 加计扣除额(45-46)×50%  | 
  | 
附件5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行次  | 备案资料  | 税务机关确认  | 
1  |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 
  | 
2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 
  | 
3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 
  | 
4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 
  | 
5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6  |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 
  | 
7  |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 
  | 
8  | 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  |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附件6
你公司申请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资料已收悉,请你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日向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申请对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并于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充提交鉴定意见书。如未按规定提交,我局将依职权采取相应税务管理措施,你公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不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