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教发〔2021〕51号)
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1日
2021年11月11日
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基本原则
(一)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行为类型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处理适用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和解除程序
(一)发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受理投诉事项后,成立专门核查小组,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在调查取证期间要对被调查教师、投诉人、投诉事项做好保护、保密工作,控制知悉范围。可自收到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提出并一次性注明需补充的材料或内容。
2.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收集、查证有关材料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4.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工作日,含本数,下同)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无法在20日内处理完毕的,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为逾期反馈。
5.投诉核查办理完成后,正式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并填写《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流程规范性自查表》。告知投诉人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事项的核查结果。投诉人隐匿信息、明确不需要回复的情况除外。同时做好回复投诉人的电话录音、通话记录、短信等材料的保存工作,形成可查询、可追溯的证明材料。
(二)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其他师德问题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情况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监督和追责
(一)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考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指定负责部门和负责人负责投诉事项的办理、回复、协调等工作,并保持负责人员的相对稳定。负责人员有调整的,应当自调整完成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校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对其他在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流程规范性自查表
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否按照流程处理(打“√”或“×”) | 备 注 |
1 | 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专门核查小组。 |
|
|
2 | 正式调查前,通知被调查教师。 |
|
|
3 | 在调查取证期间对被调查教师、投诉人、投诉事项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
|
|
4 | 在调查过程中,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
5 | 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
|
6 | 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
|
|
7 |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
|
|
8 | 自收到违规线索之日起20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无法在20日内处理完毕的,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为逾期反馈。 |
|
|
9 | 核查办理完成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投诉事项的核查结果。 |
|
|
10 | 核查办理完成后,告知投诉人投诉事项的核查结果。(投诉人隐匿信息、明确不需要回复的情况除外)做好回复投诉人的电话录音、通话记录、短信等材料的保存工作,形成可查询、可追溯的证明材料。 |
|
|